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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一股暖流 廉租住房将惠及西宁市生活困难家庭
 
http://www.qhnews.com   西海都市报  2008-02-24 00:28

  青海新闻网讯

  2007年的这个冬天,虽然寒风渐紧,寒意渐深,但是,西宁市从12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消息,却似一股暖流,涌入了生活困难群众的心中。近日,记者从西宁市政府办公厅获悉,根据即将下发的《西宁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呈现出如下亮点。

  亮点一:优先考虑无房户

  根据细则相关规定,这次符合西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的对象,是无自有住房的低保家庭和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其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优先向无自有住房的保障对象家庭提供。

  亮点二:保障方式更灵活

  据了解,西宁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采用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灵活实施。其中,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增加其租赁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租金计算的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35平方米。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低保家庭,按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与家庭已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乘以地区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租赁住房补贴不计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对享受实物配租的低保家庭,住房保障面积的部分免收租金,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按地区市场平均租金计收,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孤、老、病、残等低保家庭,租金适当给予减免。

  亮点三:廉租住房来源扩大

  据悉,这次西宁市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腾空、改建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西宁市政府规定,各区县应根据廉租住房需求和当地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实物配租比例。每年新建和政府出资收购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当年新建住宅总量的3%。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适当集中建设,具体规定有:

  (一)新开发的普通多层商品住房容积率在原审批的容积率基础上上浮0.02个百分点,上浮所新增住房面积中的50%无偿作为廉租住房;

  (二)新开发的普通多层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按比例配建,建成后政府按成本价回购。国土、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和规划方案审批时,须将配建的廉租住房比例和数量作为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意见中的必要条款;

  (三)廉租住房由开发企业与西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建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验收、交接房屋。

  亮点四:集中新建廉租住房可享受优惠政策

  据悉,在西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集中新建、配建廉租住房可享受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给予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的优惠政策。

  同时,西宁市将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将获得优先安排。

  亮点五:新建房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政府明确要求,廉租住房建设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由西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廉租住房由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服务,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亮点六:廉租住房资金有保障

  西宁市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六个方面:(一)中央、省补助的资金;(二)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的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之后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其中,市、县(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住房的购建。新建廉租住房按建安造价的1%、旧住房按收购价款的10%,作为廉租住房的维修基金,由相关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政府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

  亮点七:廉租住房保障体现公平原则

  为了切实发挥廉租住房的保障作用,让真正需要帮助的困难家庭享受优惠政策,西宁市政府还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市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三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及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七)取消城镇低保资格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明显有失社会公平原则的。

  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对于逾期不退回的,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提高租金标准或强制其退出。 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家庭经济条件改善后,应当退出廉租住房,可依具体情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亮点八: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得按规定办事

  为了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顺利实施,西宁市政府还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在廉租住房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何敏)

 
 
  编辑: 雪念心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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