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成功提请抗诉一起案件,法院改判三被告人犯盗窃罪,并分别追加三被告人一年刑期。
本案被告人段某、尼某、唐某分别于2007年五、六月间,冒充省军区后勤处处长,给事先寻找好的被害人青海省乐都县民族塑料厂厂长宋某、湖南省长沙市海兵塑料批发部梁某打电话,称有剩余的塑料原料要低价处理,双方谈好价格并约好见面验货后,三被告人以表明合作诚意为由,要求二人办理一张活期存折,在查看存折过程中调包。当宋某、梁某按谈好的条件,将货款共计36万元存入后,段某等三人即用储蓄卡将24万元分次提出后逃匿。
2008年3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段某、尼某、唐某涉嫌盗窃罪起诉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罪。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段某、尼某、唐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7年不等,并分处罚金30万元、10万元。
一审判决后,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三被告人犯诈骗罪定性有误,影响量刑,遂提出抗诉意见,并将案卷相关材料上报西宁市人民检察院。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经严格审查,认定抗诉理由充分,支持抗诉意见。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20日开庭审理后,认定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遂撤销一审判决,对三被告人改判为盗窃罪,并分别增加一年刑期。(作者: 杨尚燕 党春艳)